《TaxDAO 对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关于数字资产征税问题的回应》2023 年 7 月 11 日,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发布向数字资产社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信,以了解如何在联邦税法下适当地处理数字资产的交易和收入。公开信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包括是否应该按市价计算数字资产、数字资产借贷如何纳税等。基于税务政策应宽松而灵活这一原则,TaxDAO 对这些问题 做出了相应的回复,并已于 9 月 5 日向财政委员会提交了回应文件。
TaxDAO 对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关于数字资产征税问题的回应
2023 年 9 月 5 日
致财政委员会:
TaxDAO 很高兴有机会对财政委员会提出的数字资产和税法交叉领域的关 键问题做出回应。TaxDAO 由区块链行业独角兽原税务总监、财务总监创立,处理过 Web3 行业财税案件累计上百件,金额累计数百亿,是一个罕见的 Web3 与财税均极致专业的机构。TaxDAO 希望帮助社区更好地应对税务合规问题,弥合税务监管和行业之间的鸿沟,并且在目前行业税务监管相对早期的阶段进行基础研究和建设以帮助行业未来的合规发展。
我们认为,在数字资产方兴未艾的当下,宽松而灵活的税务政策将有利于 行业的成长,因此,在对数字资产交易进行税务监管的同时,需要兼顾税务操作的简单与便捷。同时,我们也建议统一数字资产的概念定义,以利于监管与税务操作。基于这一原则,我们做出如下回应。
我们期待与财政委员会合作,并支持财政委员会为数字资产税收带来积极变化,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真诚地,
Leslie TaxDAO Senior Tax Analyst
Calix TaxDAO Founder
Anita TaxDAO Head of Content
Jack TaxDAO Head of Operation
1. 按市价计价的交易者和交易商(IRC Section 475)
a) 数字资产的交易者是否应被允许按市价计价?为什么?
b) 数字资产的交易商是否应被允许或要求按市价计价?为什么?
c)(以上两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应取决于数字资产的类型?如何确定数字资产是活跃交易的(根据 IRC 第 475 条(e)(2)(A)款)?
总的而言,我们不建议数字资产的交易者或者交易商按市价计价。我们的理由如下:
第一,活跃交易的加密资产之特点是资产价格波动较大,因此,按市价计价的税务结果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在按市价计价的情形下,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在纳税年度结束前兑换加密资产,就有可能导致加密资产处置价格比税款低。(例如,交易者在 2023 年 9 月 1 日购买了 1 个比特币,市场价格是 10000 美元;2023 年 12 月 31 日比特币市场价格是 20000 美元;交易者于 2024 年 1 月31 日出售比特币,市场价格是 15000美元。此时,交易者只获得了 5000美元的收益,却确认了 10000 美元的应税收益。)
然而,如果交易者在确认应税收益后,之于同一笔数字资产的亏损可以抵扣已经确认的应税收益,也可以采用按市价计价的方式。但是,这种核算方式会增加税务操作,不利于促进交易。因此,我们不建议数字资产的交易者或者交易商按市价计价。
第二,加密资产的(平均)公允市场价值难以确定。活跃交易的加密资产 往往在多个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如比特币就可以在币安、欧易、Bitfinex 等平台进行交易。区别于证券交易只有一个证券交易市场的情况,在不同交易平台上, 加密资产的价格各有不同,这导致我们难以通过“虚拟出售”的方式确定加密 资产的公允价值。此外,非活跃交易的加密资产不具有公允的市场价值,因此, 它们也不适合按市价计价。
最后,在一个新兴行业里,为鼓励行业的发展,税务政策往往是简单、稳定的。加密行业正是一个需要鼓励和支持的新兴行业。按市价计价的税收处理办法无疑会增加交易者和交易商的行政成本,不利于行业的成长。因此,我们不建议采用这种税收政策。
我们建议,仍然采用成本基础法对加密资产的交易者和交易商征税,该方法具有操作简便、政策稳定等优点,适合当下的加密资产市场。同时,我们认为,由于采用成本基础法征税,因此不需要考虑加密资产是否是活跃交易的(根据 IRC 第 475 条(e)(2)(A)款)。
2. 交易安全港 (IRC Section 864(b)(2))
a) 交易安全港背后的政策(鼓励外国投资美国投资资产)在何种情况下应适用于数字资产?如果这些政策应适用于(至少部分)数字资产,那么数字资产应该属于 IRC 第 864 条(b)(2)(A)款(证券的交易安全港)范围,还是 IRC 第864 条(b)(2)(B)款(商品的交易安全港)范围?再或者,其应取决于具体数字资产的监管状态?为什么?
b) 如果一个全新的、单独的交易安全港可以适用于数字资产,那么,对于 符合交易安全港条件的商品是否应该适用额外的限制?为什么?如果该全新交 易安全港中的商品应适用额外限制,那么如何在不同类型的数字资产交易所中, 解释“有组织的商品交易所”和“惯常完成的交易”等术语?(在 IRC 第 864 条(b)(2)(B)(iii)款中)
交易安全港规则不适用于数字资产,但这并非出于数字资产不应该享受税收优惠,而是考虑到数字资产本身的性质。数字资产的一大重要属性就是无国界性,这意味着:大量数字资产交易商的归属地难以确定。因此,很难认定某一笔数字资产交易是否属于交易安全港条款中所称的“在美国进行交易”。
我们认为,数字资产交易的税收处理可以以居民纳税人身份为起点。若交 易者是美国居民纳税人,就按照居民纳税人的规则对他征税;若交易者不属于 美国的居民纳税人,则在美国没有税收问题,也就不需要考虑交易安全港规则。这一税收处理方式避免了认定交易地点的行政成本,因此更为简便,也有利于加密行业的发展。
3. 数字资产借贷的处理(IRC Section 1058)
a) 请描述不同类型的数字资产借贷。
b) 如果 IRC 第 1058 条明确适用于数字资产,那么允许客户借出数字资产的公司是否会制定标准的借贷协议以遵守该条款的要求?遵守该条款会带来什么挑战?
c) IRC 第1058 条是否应该包括所有数字资产或者只包括一部分数字资产,为什么?
d) 如果将数字资产借给第三方,而该数字资产在借贷期间发生了硬分叉、协议变更或空投,那么是由借款人在此类交易中确认收入更合适 ,还是由贷款人在资产归还时随后确认收入更合适?请解释。
e) 在贷款期间,是否还可能发生其他类似于硬分叉、协议变更或空投的交易?如果有,请解释是由借款人还是贷款人在此类交易中确认收入更为合适。
4. 冲销交易 (IRC Section 1091)
a) 在什么情况下,纳税人会认为经济实质条款(IRC 第 7701 条(o)款)适用于数字资产的冲销交易?
b) 是否存在报告与冲销交易经济等价的数字资产交易的最佳实践?
c) IRC 第 1091 条是否应适用于数字资产?为什么?
d) IRC 第 1091 条是否适用于数字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果是,适用于何种资产?
对于该组问题,我们认为,IRC 1091 不适用于数字资产,我们的理由如下:第一,数字资产的流动性和多样性使得相应交易难以追踪。与股票或证券不同,数字资产可以在多个平台上进行交易,并且存在许多种类和类型。这使 得纳税人很难追踪和记录他们在 30 天内是否购买了相同或非常类似的数字资产。此外,由于数字资产之间存在价格差异和套利机会,纳税人可能会频繁地在不 同平台之间转移和交换他们的数字资产,这也增加了洗售规则的执行难度。
第二,对于特定种类的数字资产,难以确定“相同”或者“相类似”等概念的边界。例如,数字藏品(NFT)就被认为是独一无二的数字资产。考虑如下情况:纳税人在出售一个 NFT 后,再从市场上购入名称类似的 NFT,此时, 两个 NFT 是否被认定为相同或非常类似的数字资产,其法律定义是模糊的。因此,为了避免此类问题,IRC 1091 可不适用于数字资产。
最后,IRC 1091 不适用于数字资产并不会造成严重的税务问题。一方面, 加密货币市场的特点是价值波动速率很快,短时间内转换数次较多,从而,投资者较少“极为长期”地持有加密货币;另一方面,加密货币市场中的主流货币成交价格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因此,对加密货币采用洗售规则的意义不大,在成交价格低时出售的加密货币,在高价出售时必然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
下图列示了 2023 年 9 月 4 日市值排名前 10 的加密货币成交价走势。可以发现,除稳定币以外,其他加密货币成交价格走势往往类似,这就意味着,投资者通过洗售而无限逃避税款的可能性不大。

综上,我们认为数字资产不适用 IRC 1091 不会带来严重的税务问题。
5. 推定销售(IRC Section 1259)
a) 在什么情况下,纳税人会认为经济实质条款(IRC 第 7701 条(o)款)适用于与数字资产相关的推定销售?
b) 是否存在与推定销售(Constructive Sales)经济等价的数字资产交易的最佳实践?
c) IRC 第 1259 条是否应该适用于数字资产?为什么?
d) IRC 第 1259 条是否应该适用于数字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果是,适用于何种资产?为什么?
针对该组问题,我们认为数字资产不应适用 IRC 1259 条。理由与我们回答上一组问题的理由相类似。
首先,与前一问题类似,仍然难以确定“相同”或“极其类似的”数字资产的边界。例如在 NFT 交易中,投资者持有 1 个NFT,并设置了一个针对该类NFT 的看空期权,此时 IRC 1259 条的施行会面临困难,因为难以确认这两笔交易中的 NFT 是否“相同”。
同样地,IRC 1259 不适用于数字资产并不会造成严重的税务问题。加密货币市场的特点是牛市和熊市之间的转换速度很快,短时间内牛市和熊市会转换数次,从而,投资者较少“极为长期”地持有加密货币。因此,对加密货币采用 Constructive Sales 规则的意义不大,因为其确定的交易时间很快就会来临。
6. 挖矿和质押取得收入的时间和来源
a) 请描述挖矿和质押提供的各种类型的奖励。
b) 验证(挖矿、质押等)获得的回报和奖励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为什么?不同的验证机制是否应该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为什么?
c) 挖矿和质押所得收入的性质和时间是否应该相同?为什么?
d) 在确定个人何时参与挖矿行业或挖矿活动时,哪些因素是最重要的?
e) 在确定个人何时参与质押行业或质押活动时,哪些因素是最重要的?
f) 请描述参与质押池协议的人员的安排的例子。
g) 请描述为他人或在一个池中进行质押的个人获得的各种类型的收入和奖励的适当处理方式。
h) 质押奖励的正确来源是什么?为什么?
i) 请对拜登政府提出的对挖矿征收消费税的建议提供反馈意见。
7. 非功能性货币(IRC Section 988(e))
a) 是否应该将类似于 IRC 第 988 条(e)款中的微量不确认规则适用于数字资产?为什么?什么门槛是合适的,为什么?
b) 如果适用不确认规则,现有的最佳方式能否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什么样的报告制度有助于纳税人遵守规定?
IRC 988(e)中的微量不确认规则应当适用于数字资产。与证券投资类似,数字资产交易中通常涉及外汇兑换,因此,若每一笔数字资产交易都需要核实外 汇损失,就会带来极大的行政负担。我们认为,IRC 988(e)规定的限额是合适的。
在数字资产中适用微量不确认规制可能会导致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对此, 我们建议参考有关国家税法,主动申报每笔交易时不需核实外汇损失,但在纳税年度结束时,随机抽查核实一部分交易的外汇损失是否被如实申报。若交易 者没有如实申报外汇损失,则面临相应的处罚。这一制度设计将有助于纳税人遵守报税规定。
8. FATCA 和 FBAR 报告(IRC Sections 6038D, 1471-1474, 6050I, and 31 U.S.C.Section 5311 et seq.)
a) 纳税人何时在 FATCA 表格(例如 Form 8938)、FBAR FinCEN Form 114 和/或 Form 8300 上报告数字资产或数字资产交易?如果纳税人报告了某些类别而没有报告其他类别,请解释并说明在这些表格中报告和未报告的数字资产类别。
b) 是否应该澄清 FATCA、FBAR 和/或 8300 表格的报告要求,以消除它们是否适用于所有或部分类别的数字资产的歧义?为什么?
c) 鉴于 FBAR 和 FATCA 背后的政策,数字资产是否应被更多地纳入这些报告制度?这样做是否存在障碍?何种障碍?
d) 利益相关方在确定符合 FATCA、FBAR 和 Form 8300 的要求时,如何考虑钱包保管?请提供钱包保管安排的例子,并指出哪些类型的安排应或不应适用 FATCA、FBAR 和/或 Form 8300 的报告要求。
9. 估值和证明(IRC Section 170)
a) 数字资产目前不符合 IRC 第 170 条(f)(11)款对于在交易所有容易获得的估值的资产的例外规定。是否应修改证明规则以考虑数字资产?如果是,应以什么方式,以及针对哪些类型的数字资产?更具体地说,对于那些公开交易的数字资产,是否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
b) 交易所和数字资产应该具备哪些特征,才能适当地适用这一例外,为什么?
我们认为应该修改 IRC 170 的相关规定,将数字资产捐赠纳入范围内。但 是,可以抵扣税款的数字资产仅限于常见的、公开交易的数字资产,而非所有 的数字资产。NFT 等难以取得公允市场价值的数字资产不应该适用IRC 170(f)(11)的例外规定,因为其交易有被人为控制的可能。而且,NFT 等难以取得公允价值的数字资产较难变现获得资金,会增加受捐助者的额外成本。政策应当鼓励捐助者捐助容易变现的加密货币。
具体而言,我们认为,按照 Notice 2014-21 及相关文件精神能够确定公允市场价值的数字资产捐赠可以适用 IRC 170(f)(11) 的例外规定,例如:“在至少一个平台上与真实货币或其他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并且具有一个已发布的价格指数或价值数据源”的虚拟货币。
TaxDAO 对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关于数字资产征税问题的回应
2023 年 9 月 5 日
致财政委员会:
TaxDAO 很高兴有机会对财政委员会提出的数字资产和税法交叉领域的关 键问题做出回应。TaxDAO 由区块链行业独角兽原税务总监、财务总监创立,处理过 Web3 行业财税案件累计上百件,金额累计数百亿,是一个罕见的 Web3 与财税均极致专业的机构。TaxDAO 希望帮助社区更好地应对税务合规问题,弥合税务监管和行业之间的鸿沟,并且在目前行业税务监管相对早期的阶段进行基础研究和建设以帮助行业未来的合规发展。
我们认为,在数字资产方兴未艾的当下,宽松而灵活的税务政策将有利于 行业的成长,因此,在对数字资产交易进行税务监管的同时,需要兼顾税务操作的简单与便捷。同时,我们也建议统一数字资产的概念定义,以利于监管与税务操作。基于这一原则,我们做出如下回应。
我们期待与财政委员会合作,并支持财政委员会为数字资产税收带来积极变化,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真诚地,
Leslie TaxDAO Senior Tax Analyst
Calix TaxDAO Founder
Anita TaxDAO Head of Content
Jack TaxDAO Head of Operation
1. 按市价计价的交易者和交易商(IRC Section 475)
a) 数字资产的交易者是否应被允许按市价计价?为什么?
b) 数字资产的交易商是否应被允许或要求按市价计价?为什么?
c)(以上两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应取决于数字资产的类型?如何确定数字资产是活跃交易的(根据 IRC 第 475 条(e)(2)(A)款)?
总的而言,我们不建议数字资产的交易者或者交易商按市价计价。我们的理由如下:
第一,活跃交易的加密资产之特点是资产价格波动较大,因此,按市价计价的税务结果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在按市价计价的情形下,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在纳税年度结束前兑换加密资产,就有可能导致加密资产处置价格比税款低。(例如,交易者在 2023 年 9 月 1 日购买了 1 个比特币,市场价格是 10000 美元;2023 年 12 月 31 日比特币市场价格是 20000 美元;交易者于 2024 年 1 月31 日出售比特币,市场价格是 15000美元。此时,交易者只获得了 5000美元的收益,却确认了 10000 美元的应税收益。)
然而,如果交易者在确认应税收益后,之于同一笔数字资产的亏损可以抵扣已经确认的应税收益,也可以采用按市价计价的方式。但是,这种核算方式会增加税务操作,不利于促进交易。因此,我们不建议数字资产的交易者或者交易商按市价计价。
第二,加密资产的(平均)公允市场价值难以确定。活跃交易的加密资产 往往在多个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如比特币就可以在币安、欧易、Bitfinex 等平台进行交易。区别于证券交易只有一个证券交易市场的情况,在不同交易平台上, 加密资产的价格各有不同,这导致我们难以通过“虚拟出售”的方式确定加密 资产的公允价值。此外,非活跃交易的加密资产不具有公允的市场价值,因此, 它们也不适合按市价计价。
最后,在一个新兴行业里,为鼓励行业的发展,税务政策往往是简单、稳定的。加密行业正是一个需要鼓励和支持的新兴行业。按市价计价的税收处理办法无疑会增加交易者和交易商的行政成本,不利于行业的成长。因此,我们不建议采用这种税收政策。
我们建议,仍然采用成本基础法对加密资产的交易者和交易商征税,该方法具有操作简便、政策稳定等优点,适合当下的加密资产市场。同时,我们认为,由于采用成本基础法征税,因此不需要考虑加密资产是否是活跃交易的(根据 IRC 第 475 条(e)(2)(A)款)。
2. 交易安全港 (IRC Section 864(b)(2))
a) 交易安全港背后的政策(鼓励外国投资美国投资资产)在何种情况下应适用于数字资产?如果这些政策应适用于(至少部分)数字资产,那么数字资产应该属于 IRC 第 864 条(b)(2)(A)款(证券的交易安全港)范围,还是 IRC 第864 条(b)(2)(B)款(商品的交易安全港)范围?再或者,其应取决于具体数字资产的监管状态?为什么?
b) 如果一个全新的、单独的交易安全港可以适用于数字资产,那么,对于 符合交易安全港条件的商品是否应该适用额外的限制?为什么?如果该全新交 易安全港中的商品应适用额外限制,那么如何在不同类型的数字资产交易所中, 解释“有组织的商品交易所”和“惯常完成的交易”等术语?(在 IRC 第 864 条(b)(2)(B)(iii)款中)
交易安全港规则不适用于数字资产,但这并非出于数字资产不应该享受税收优惠,而是考虑到数字资产本身的性质。数字资产的一大重要属性就是无国界性,这意味着:大量数字资产交易商的归属地难以确定。因此,很难认定某一笔数字资产交易是否属于交易安全港条款中所称的“在美国进行交易”。
我们认为,数字资产交易的税收处理可以以居民纳税人身份为起点。若交 易者是美国居民纳税人,就按照居民纳税人的规则对他征税;若交易者不属于 美国的居民纳税人,则在美国没有税收问题,也就不需要考虑交易安全港规则。这一税收处理方式避免了认定交易地点的行政成本,因此更为简便,也有利于加密行业的发展。
3. 数字资产借贷的处理(IRC Section 1058)
a) 请描述不同类型的数字资产借贷。
b) 如果 IRC 第 1058 条明确适用于数字资产,那么允许客户借出数字资产的公司是否会制定标准的借贷协议以遵守该条款的要求?遵守该条款会带来什么挑战?
c) IRC 第1058 条是否应该包括所有数字资产或者只包括一部分数字资产,为什么?
d) 如果将数字资产借给第三方,而该数字资产在借贷期间发生了硬分叉、协议变更或空投,那么是由借款人在此类交易中确认收入更合适 ,还是由贷款人在资产归还时随后确认收入更合适?请解释。
e) 在贷款期间,是否还可能发生其他类似于硬分叉、协议变更或空投的交易?如果有,请解释是由借款人还是贷款人在此类交易中确认收入更为合适。
4. 冲销交易 (IRC Section 1091)
a) 在什么情况下,纳税人会认为经济实质条款(IRC 第 7701 条(o)款)适用于数字资产的冲销交易?
b) 是否存在报告与冲销交易经济等价的数字资产交易的最佳实践?
c) IRC 第 1091 条是否应适用于数字资产?为什么?
d) IRC 第 1091 条是否适用于数字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果是,适用于何种资产?
对于该组问题,我们认为,IRC 1091 不适用于数字资产,我们的理由如下:第一,数字资产的流动性和多样性使得相应交易难以追踪。与股票或证券不同,数字资产可以在多个平台上进行交易,并且存在许多种类和类型。这使 得纳税人很难追踪和记录他们在 30 天内是否购买了相同或非常类似的数字资产。此外,由于数字资产之间存在价格差异和套利机会,纳税人可能会频繁地在不 同平台之间转移和交换他们的数字资产,这也增加了洗售规则的执行难度。
第二,对于特定种类的数字资产,难以确定“相同”或者“相类似”等概念的边界。例如,数字藏品(NFT)就被认为是独一无二的数字资产。考虑如下情况:纳税人在出售一个 NFT 后,再从市场上购入名称类似的 NFT,此时, 两个 NFT 是否被认定为相同或非常类似的数字资产,其法律定义是模糊的。因此,为了避免此类问题,IRC 1091 可不适用于数字资产。
最后,IRC 1091 不适用于数字资产并不会造成严重的税务问题。一方面, 加密货币市场的特点是价值波动速率很快,短时间内转换数次较多,从而,投资者较少“极为长期”地持有加密货币;另一方面,加密货币市场中的主流货币成交价格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因此,对加密货币采用洗售规则的意义不大,在成交价格低时出售的加密货币,在高价出售时必然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
下图列示了 2023 年 9 月 4 日市值排名前 10 的加密货币成交价走势。可以发现,除稳定币以外,其他加密货币成交价格走势往往类似,这就意味着,投资者通过洗售而无限逃避税款的可能性不大。
综上,我们认为数字资产不适用 IRC 1091 不会带来严重的税务问题。
5. 推定销售(IRC Section 1259)
a) 在什么情况下,纳税人会认为经济实质条款(IRC 第 7701 条(o)款)适用于与数字资产相关的推定销售?
b) 是否存在与推定销售(Constructive Sales)经济等价的数字资产交易的最佳实践?
c) IRC 第 1259 条是否应该适用于数字资产?为什么?
d) IRC 第 1259 条是否应该适用于数字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果是,适用于何种资产?为什么?
针对该组问题,我们认为数字资产不应适用 IRC 1259 条。理由与我们回答上一组问题的理由相类似。
首先,与前一问题类似,仍然难以确定“相同”或“极其类似的”数字资产的边界。例如在 NFT 交易中,投资者持有 1 个NFT,并设置了一个针对该类NFT 的看空期权,此时 IRC 1259 条的施行会面临困难,因为难以确认这两笔交易中的 NFT 是否“相同”。
同样地,IRC 1259 不适用于数字资产并不会造成严重的税务问题。加密货币市场的特点是牛市和熊市之间的转换速度很快,短时间内牛市和熊市会转换数次,从而,投资者较少“极为长期”地持有加密货币。因此,对加密货币采用 Constructive Sales 规则的意义不大,因为其确定的交易时间很快就会来临。
6. 挖矿和质押取得收入的时间和来源
a) 请描述挖矿和质押提供的各种类型的奖励。
b) 验证(挖矿、质押等)获得的回报和奖励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为什么?不同的验证机制是否应该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为什么?
c) 挖矿和质押所得收入的性质和时间是否应该相同?为什么?
d) 在确定个人何时参与挖矿行业或挖矿活动时,哪些因素是最重要的?
e) 在确定个人何时参与质押行业或质押活动时,哪些因素是最重要的?
f) 请描述参与质押池协议的人员的安排的例子。
g) 请描述为他人或在一个池中进行质押的个人获得的各种类型的收入和奖励的适当处理方式。
h) 质押奖励的正确来源是什么?为什么?
i) 请对拜登政府提出的对挖矿征收消费税的建议提供反馈意见。
7. 非功能性货币(IRC Section 988(e))
a) 是否应该将类似于 IRC 第 988 条(e)款中的微量不确认规则适用于数字资产?为什么?什么门槛是合适的,为什么?
b) 如果适用不确认规则,现有的最佳方式能否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什么样的报告制度有助于纳税人遵守规定?
IRC 988(e)中的微量不确认规则应当适用于数字资产。与证券投资类似,数字资产交易中通常涉及外汇兑换,因此,若每一笔数字资产交易都需要核实外 汇损失,就会带来极大的行政负担。我们认为,IRC 988(e)规定的限额是合适的。
在数字资产中适用微量不确认规制可能会导致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对此, 我们建议参考有关国家税法,主动申报每笔交易时不需核实外汇损失,但在纳税年度结束时,随机抽查核实一部分交易的外汇损失是否被如实申报。若交易 者没有如实申报外汇损失,则面临相应的处罚。这一制度设计将有助于纳税人遵守报税规定。
8. FATCA 和 FBAR 报告(IRC Sections 6038D, 1471-1474, 6050I, and 31 U.S.C.Section 5311 et seq.)
a) 纳税人何时在 FATCA 表格(例如 Form 8938)、FBAR FinCEN Form 114 和/或 Form 8300 上报告数字资产或数字资产交易?如果纳税人报告了某些类别而没有报告其他类别,请解释并说明在这些表格中报告和未报告的数字资产类别。
b) 是否应该澄清 FATCA、FBAR 和/或 8300 表格的报告要求,以消除它们是否适用于所有或部分类别的数字资产的歧义?为什么?
c) 鉴于 FBAR 和 FATCA 背后的政策,数字资产是否应被更多地纳入这些报告制度?这样做是否存在障碍?何种障碍?
d) 利益相关方在确定符合 FATCA、FBAR 和 Form 8300 的要求时,如何考虑钱包保管?请提供钱包保管安排的例子,并指出哪些类型的安排应或不应适用 FATCA、FBAR 和/或 Form 8300 的报告要求。
9. 估值和证明(IRC Section 170)
a) 数字资产目前不符合 IRC 第 170 条(f)(11)款对于在交易所有容易获得的估值的资产的例外规定。是否应修改证明规则以考虑数字资产?如果是,应以什么方式,以及针对哪些类型的数字资产?更具体地说,对于那些公开交易的数字资产,是否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
b) 交易所和数字资产应该具备哪些特征,才能适当地适用这一例外,为什么?
我们认为应该修改 IRC 170 的相关规定,将数字资产捐赠纳入范围内。但 是,可以抵扣税款的数字资产仅限于常见的、公开交易的数字资产,而非所有 的数字资产。NFT 等难以取得公允市场价值的数字资产不应该适用IRC 170(f)(11)的例外规定,因为其交易有被人为控制的可能。而且,NFT 等难以取得公允价值的数字资产较难变现获得资金,会增加受捐助者的额外成本。政策应当鼓励捐助者捐助容易变现的加密货币。
具体而言,我们认为,按照 Notice 2014-21 及相关文件精神能够确定公允市场价值的数字资产捐赠可以适用 IRC 170(f)(11) 的例外规定,例如:“在至少一个平台上与真实货币或其他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并且具有一个已发布的价格指数或价值数据源”的虚拟货币。



